浙交〔2021〕31 號
各市交通運輸局、財政局,義烏市交通運輸局、財政局:
為切實加強公路路產保護,按照《浙江省公路條例》有關規定,根據公路工程造價定額并結合我省實際,省交通運輸廳、省財政廳制定了《浙江省公路路產賠( 補)償標準》,現印發給你們,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。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公路路產賠(補)償標準包含公路修復所需的封道、安裝、調試等費用。
二、繳納的公路路產賠(補)償費用用于公路修復,不能挪為其他用途。
三、對于政府還貸收費公路的賠(補)償資金, 作為國有資源(資產)類管理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;對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賠(補)償資金,納入收費公路項目公司的經營性收入進行管理。
四、普通公路路產賠(補)償具體工作由設區的市、縣(市、區)公路養護管理部門負責,高速公路路產賠(補)償具體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。
五、在賠(補)償過程中對公路路產賠(補)償金額有爭議的,可由賠(補)償雙方協商解決。
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財政廳
2021 年 3 月 16 日
(聯系人:邱文靜,聯系電話: 0571-87813829)